姓名條例 第12條 法規:姓名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