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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姓名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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