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6條 法規: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6條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者,依規定催告仍不申請或免經催告程序者,逕為登記,並得憑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二、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之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前項第二款情形,通報機關(構)查明後,如死亡資料有更新者,應將更新資料重新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