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以七日為一週期,再以網路傳輸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