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8條 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者,應向移民署申請入國證明文件,持憑至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申請人未在原戶籍地居住者,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並應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或廢止其戶籍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