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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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