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法規:戶籍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戶籍法母法 第二章 戶籍登記 第9-1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一、未居住國內。二、申請初設戶籍地址不得設籍。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六款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