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戶籍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戶籍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一、戶長。二、戶長之配偶。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五、戶長之旁系親屬。六、其他家屬。七、寄居人。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一、戶長。二、受僱人。三、學生。四、收容人。五、其他成員。六、寄居人。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