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一、戶長。二、戶長之配偶。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五、戶長之旁系親屬。六、其他家屬。七、寄居人。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一、戶長。二、受僱人。三、學生。四、收容人。五、其他成員。六、寄居人。共同事業戶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或單獨生活戶者,應註明其戶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