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戶籍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戶籍法母法 第三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33條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