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64條 法規:戶籍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戶籍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 第64條 戶籍資料,除因避免天災事變、辦理戶口查對校正或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可外,不得攜出保存處所。前項資料之格式及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