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57條 法規:戶籍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相關法規 戶籍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第57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