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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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6條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 第37條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第38條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第39條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第40條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 第41條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 第43條分(合)戶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 第44條出生地登記,以本人或第二十九條之申請人為申請人。
- 第45條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
- 第46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
- 第47條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 第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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