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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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