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1條 殯葬服務業所屬人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公司或商業名稱。殯葬服務業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等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殯葬服務業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繼續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受委託之公司或商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