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97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第97條 犯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