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第85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第85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二、妨害他人依法為被連署人連署者。三、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