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相關法規 勳章條例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授予勳章時,應先授景星勳章,其勳勞特著者,得授予卿雲勳章。前項所稱勳勞特著,指受勳人對於國家或社會之貢獻具有公認之事蹟,而功效特別彰著,超越於一般勳勞者而言。 本條定義的名詞 勳勞特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