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相關法規 勳章條例母法 第五章 附則 第24條 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本條例修正前曾獲頒三等卿雲或三等景星勳章者,得申請補發大綬及副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