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遊說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遊說法母法 第20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應於每季開始三十日內,將前一季受理之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公開於電信網路、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前項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逐案彙整列冊,編號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