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第17條 法規:遊說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相關法規 遊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遊說者應將據以編列前項收支報表之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