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6條 法規: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6條 依本條例退職人員,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項得合併計算之年資,以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未領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職金、資遣費、退伍金或退休俸者為限。國民大會代表在職期間,同時任軍公教人員者,其競合之年資,應擇一計算辦理退職、退休或退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