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2條 法規: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在職之左列人員:一、民國三十六年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二、民國五十八年增選、補選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三、依法遞補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