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3條 法規: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回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再任有給之公職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