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第12條 法規: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