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3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政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