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27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第27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