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第35條 法規:政治獻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及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