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 第3條 法規:宣誓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條 前條公職人員應於就職時宣誓。前條第一款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前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