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烈祠祀辦法 第24條 法規:忠烈祠祀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六章 入祀儀式及公祭 第24條 各地忠烈祠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及九月三日,依公祭禮節舉行公祭,首都忠烈祠,由總統主祭,直轄市忠烈祠,由市長主祭,縣(市)忠烈祠,由縣(市)長主祭,當地各機關團體均應派員參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