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烈祠祀辦法 第16條 法規:忠烈祠祀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六章 入祀儀式及公祭 第16條 烈士入祀,由各該忠烈祠保管機關先期製定牌位,屆時通知當地機關、團體、學校派員於指定地點集合,恭送入祀。多數烈士入祀者,得定期合併舉行入祀儀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