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維護本設施安全、整潔之支出,其範圍如下:
一、設施之保全。
二、設施內外之清潔、保養維護、修繕及依法令必要之更新。
三、設施之四週花木、植栽、修剪等環境之維護。
四、設施內外照明、消防、衛生、空調、無障礙設施與標誌等設備之設置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