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83-5條 法規:地方制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四章 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第83-5條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法規未制(訂)定前,繼續適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其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之必要,得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