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83-1條 法規:地方制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四章 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 第83-1條 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二、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三、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四、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