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77條 法規:地方制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四章 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 第77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