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鄉(鎮、市)稅捐。
(三)鄉(鎮、市)公共債務。
(四)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福利。
(二)鄉(鎮、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四)鄉(鎮、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鄉(鎮、市)藝文活動。
(三)鄉(鎮、市)體育活動。
(四)鄉(鎮、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五)鄉(鎮、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道路之建設及管理。
(二)鄉(鎮、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四)鄉(鎮、市)觀光事業。
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二)鄉(鎮、市)民防之實施。
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二)鄉(鎮、市)公共造產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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