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2條 法規: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但不包括學校、醫院、所屬事業經營、公共造產性質機關(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地方行政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