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18條 法規: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8條 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六課、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