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14條 法規: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4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置副縣(市)長二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縣(市)長任命,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