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13條 法規: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3條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九課、室。但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一課、室。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