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10條 法規: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0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三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三人、參事、技監、顧問、參議,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