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條 法規: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地方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地方立法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