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5條 法規: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5條 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