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4條 法規: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4條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一千元。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