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21條 法規: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第四章 管理 第21條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