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四章 管理 條文:第本條文有附件第19~21條(共 3 條) 法規: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 第20條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第21條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