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四章 管理

條文:
第本條文有附件第19~21條(共 3 條)
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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