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三章 製造 條文:第16~18條(共 3 條) 法規: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全文 第16條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第18條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