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三章 製造

條文:
第16~18條(共 3 條)
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
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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