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4條 法規: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4條 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請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本事件之紀念活動,由紀念基金會籌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