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4條 內政財團法人會計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本位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