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9條 法規: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29條 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種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前二項保存期限屆滿,除涉及政府機關之補助或委託案件另有規定外,經內政財團法人董事長核准者,得予以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